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案例
导读:
案例:
申请人万××,男,47岁,××市人
1993年10月24日下午 ,申请人万××在刀具厂农贸市场,被一歹徒从后方用利器割断申请人背在肩上的布包带,将布包抢走,申请人虽奋力追赶,但未能将其抓获,遂到公安机关报案,案件一直未能侦破。申请人万××向××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被抢布包中装有户名为李××的××第一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有卡1000股,系自己在1993年9月29日在××市城北体育公园(自发的股票交易市场)所购,现因被抢,故申请公示催告。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万××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所持股票持有卡无效,但该股票持有卡所载不是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是该股票持有卡的最后持有人,因此,万××不能做为该股票持有卡丢失后的公示催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万××公示催告的申请。
判理解说:
(1)在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中都规定,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和记名股票因被盗、遗失或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然而,该条文是采用列举方式确定可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能只拘泥于文字表述 。票据和股票被抢,对合法持有人来说,首先是因自己意志之外的原因;其次也意味着持有相对人丧失了对该票据或股票的占有权,票据可能被他人领走;而且票据被抢后还可能被非法转让,因此也符合公示催告中关于被催告人不特定的要求。
(2)记名股票本身属于公示催告的范围,记名股票的丧失同样会使持票人失去票据上的权利,也会引起股东和企业的矛盾,这些问题也能用公示催告程序来解决。但是,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采用背书方式并在法律允许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才能过户,产生转让的法律效力。显然,非规范化交易之后的持票人因交易行为的无效不能成为该记名股票的最后合法持有人,因此,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此类案件时应注意申请人资格,人民法院应告知交易前后的双方,若合格申请人同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才能进行公示催告;若合格申请人不愿意或无法找到合格申请人,应以申请人不合格为由裁定驳回。至于交易双方当事人因无效交易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和纠纷,只能由双方通过协商或通过普通程序予以解决,不能认为可以公示催告就意味着人民法院承认了无效交易。基于以上理论,××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万××是非法交易后的股票持有人,又找不到股票持有卡上载明的最后合法持有人,故以申请人不合格为由裁定驳回申请。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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