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一宗船舶优先权催告案
导读:
“请‘宁永盛6’轮优先权人到我院办理船舶优先权登记……”4月21至23日,广州海事法院在媒体上连续刊登这样一则公告。这是该院受理的第一宗船舶优先权催告案。等到60日公告期限届满,如果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二手船“宁永盛6”轮就“洗船”成功,以往运营过程的所有船舶债务都将作废,买主通过“船舶优先权催告”这一法律手段避免了贸易风险。
广州海事法院余晓汉法官告诉笔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实施六年来,船舶交易千万条,广东省现在才有这个“第一”,说明我国公民普遍缺乏这方面的法律常识。这些年来船舶交易引发的经济纠纷不少因此而起,迫切需要向全社会,特别是潜在船舶买主宣传船舶优先权催告的重要性。
避免二手船交易风险 有现成法律武器
2000年7月中国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明确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其背景是:改革开放后,二手船舶交易量不断增长,由此带来的纠纷越来越多。原因之一就是二手船交易之前,已经进行了或长或短时间运营。运营过程中,有的船舶债务没有完全了结。如有的欠船员工资,有的欠船员伤亡赔偿费,有的欠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其它债务。卖主在卖船时,往往没有告诉买主。债权人知道船舶易主后再找债主,债主或者躲避,或者称债务随船舶转移。于是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扣船拍卖还债,买主成了“冤大头”。
法律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后,通过法院在媒体公开有关船舶交易情况。债权人看到公告,可依法向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60日公告期限届满,如果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这将意味着交易船舶即使附有船舶优先权,债权人也不得对买船人和转让的船舶行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这项制度,旨在保护买船人的权益,是买船者的护身符。
“洗船”容易“洗脑”难 买主缺乏法律意识
余法官说,这种法律程序在国际上早已普遍实行。但是在我国,这一规定基本没有执行。国内水运最发达、二手船舶交易量最大的广东省,六年来才有第一宗。究其原因:从法院来说,因为这一规定没有强制性,买主不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无权要求人家来做。买卖双方也无需向法院报告船舶买卖的事。买主为什么不“洗船” 呢?一是众多船舶买主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甚至不知道优先权催告这一法律规定。二是有些买主看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其中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船舶优先权就消灭。有些买船人嫌麻烦,怀有侥幸心理,认为拖一拖就了事。
向法院提请发布公告要花钱,这是不是也是原因之一?余法官说,这个问题基本不存在。因为到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仅需人民币二千元,对于少则几十万多则百万千万的买船费用,是九牛一毛,哪个买主会为省这几个小钱冒大风险?
我们期待,“宁永盛6”轮买主开了头后,所有二手船买主照着样子做。为自已避免风险,也有助于市场规范、社会和谐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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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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