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海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章 海事强制令
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章 海事担保
第七章 送达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一节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第二节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三节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第四节 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章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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