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海商法 > 涉外海事 > 【涉外海事】高法公布新规定 涉外民商事案件将实行集中管辖

【涉外海事】高法公布新规定 涉外民商事案件将实行集中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4 15:28:34 人浏览

导读:

【涉外海事】高法公布新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将实行集中管辖人民法院2月2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实施后,中国的人民法院将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将集中由少数收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

  【涉外海事】高法公布新规定 涉外民商事案件将实行集中管辖  

人民法院2月2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实施后,中国的人民法院将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将集中由少数收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不再分散到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

  根据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五类人民法院管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据了解,这五类法院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是指涉外案件相对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少数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这类法院正在申报和审批中。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适用的案件包括: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消、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这一规定。

  规定强调,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这一规定施行前已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现行的涉外民商事审判体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这一规定的施行是应对入世后的新形势、使我国的涉外案件审判与世界上的通行做法保持一致的重要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改革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提升中国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入世”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此举将进一步优化我国的投资环境、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特殊性,根据以往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做法,《规定》第五条指出,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