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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船舶抵押何以吃官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4 15:10:53 人浏览

导读:

浅析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案情2000年7月3日,原告A国银行与被告B国集装箱航运公司签订了包括涉案船舶ADCLSheba轮?熞韵录虺?示芭轮在内的《关于10艘集装箱船舶买卖的贷款合同》?熞韵录虺拼?款合同,同年9月24日,双方又签订了该合同的
——浅析船舶抵押贷款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案情
2000年7月3日,原告A国银行与被告B国集装箱航运公司签订了包括涉案船舶“ADCLSheba”轮?熞韵录虺?“示芭”轮 在内的《关于10艘集装箱船舶买卖的贷款合同》?熞韵录虺拼?款合同 ,同年9月24日,双方又签订了该合同的补充附件。贷款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购买船舶提供贷款,被告将所购买的船舶抵押给原告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贷款合同及其附件还对“示芭”轮的贷款偿还时间、贷款利息以及逾期还款违约利息等作了约定。双方约定贷款合同适用英国法律。
2000年9月25日,原、被告双方正式签订“示芭”轮抵押合同,约定该抵押合同适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法律。同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21043999.10美元,年利率为7.8125%。同年10月18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交通部海事厅正式签发了载有“示芭”轮已抵押给原告内容的“船舶登记证书”,载明船舶所有人为被告,船舶抵押权人为原告。
2000年11月13日,被告依照贷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了贷款471231美元及利息223775.16美元。之后,被告因故未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于2002年12月19日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涉案贷款本金20572768.10美元以及贷款利息、逾期还款违约利息、诉讼保全扣押船舶费用等。同时,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拍卖“示芭”轮所得价款及利息享有第一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审判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也已在法定船舶登记机关对抵押事项进行了登记,故这两份合同已合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约束力。
同时,原告对船舶的抵押权也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公示公信力。原告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对“示芭”轮依法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公开拍该船,拍卖所得价款1300万美元存入法院账户以备清偿。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外船舶抵押货款纠纷案,笔者拟就其中关于在建船舶的抵押权问题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初步探析。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在建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这也是对我国传统的抵押权制度的一种突破。笔者认为,抵押物的结构是否完整并不是抵押权的核心问题,其核心应为抵押物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在建造船舶虽然还不是完整形态的物,但也是特定化的不断“成长”的物,已经具有交换价值,具有交易上的独立性,可以成为买卖的客体。船舶买方虽还未取得完整的所有权,但其期待权也已包含了处分权和排他性,即使其暂时无使用价值,也可以设定抵押权关于本案适用的准据法问题。本案当事人分别为A国和B国法人,船舶抵押贷款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不在中国,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双方纷争所适用的法律。
此外,船舶抵押权属物权性质,根据“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煟欤澹? reisitae ”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确定了如下冲突规范: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津。由此,涉案“示芭”轮的抵押权纠纷问题准据法同样也指向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法律。由于本案当事人未提供上述约定适用的英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相关法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熓孕小 返冢保梗程醯墓娑ǎ?法院通过法定的几种途径亦不能查明,裁决本案当事人纠纷所适用的法律当然就应为“法院所在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律。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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