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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解读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新变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4 11:23:45 人浏览

导读: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有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的出口货物通过签发出口许可证而实行的管理。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范围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有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的出口货物通过签发出口许可证而实行的管理。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范围

  管理范围

  2007年,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44种商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部分稀有金属中的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

  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锌及锌基合金、部分稀有金属(包括锆、钽、锗、钒、铋、钨、钛、镓、铼、铌、钴、铍、镍、锰、铬、铂、钯、铑、钌、铱、锇)、电风扇、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自行车、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摩托车发动机、车架、对港澳出口天然砂、钢材、标准砂。

  2007年,列入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包括:玉米、大米、小麦、锌矿砂、锡及锡制品、锑及锑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钨及钨制品、锯材、蚕丝类、白银、锌及锌基合金、部分稀有金属(包括锆、钽、锗、钒、铋、钨、钼、钛、镓、铟、铼、铌、钴、铍、镍、锰、铬、铂、钯、铑、钌、铱、锇)、稀土、焦炭、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其中,汽车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调整变化情况

  1、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100号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新增2805301300铽(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8个10位编码的锯材、84个10位编码的稀有金属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自2007年3月1日起,新增184个10位编码的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

  2、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16号公告,非公路自卸车及其底盘(商品编码为8704103000、8704109000、8706001000)、电动汽车和其他无法区分排气量的载人车辆(商品编码为 8703900090 )自2007年3月1日起暂不纳入2007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

  3、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8号公告,对《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2007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的商品编码进行调整,并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新编码实施后,原《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2007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00号)中“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的HS编码同时废止。

  4、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26号公告,自2007年3月25日起,内地可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天然砂,并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经商务部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内地出口企业可向商务部指定发证机构申领天然砂出口许可证。

  5、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1号公告,从2007年5月20日起,对部分钢材产品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6、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51号公告,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7、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54号公告,自2007年6月18日起,对铟、钼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100号公告)中所涉及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等相关品种及管理内容以此公告为准。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主管部门

  商务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监管规定

  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除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外,其他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所列的出口货物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下列情况下的出口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交验出口许可证:

  1、加工贸易项下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3、我国企业在国外及香港、澳门投资设立的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需国内供应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4、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为履行国(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目合同而出口的设备(含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5、出口成套设备需运出境外项目自用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6、偿还国外贷款或者补偿贸易项下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7、赴国(境)外参加或者举办展览会带出的展卖品、小卖品,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8、运出国(境)外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货样或者实验用样品超过3万元者(消耗臭氧层物质除外),视为正常出口,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应当注明“货样”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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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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