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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证据保全的条件与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5 21:22:3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海事证据保全需要哪些条件?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等。海事证据保全的程序是如何?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

  核心内容:海事证据保全需要哪些条件?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等。海事证据保全的程序是如何?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什么是海事证据保全

  具体采取提取、保存或封存中的哪种形式,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海事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保证海事审判任务的完成。

  海事证据保全的特点

  第一,海事证据保全只能依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海事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海事证据保全措施。

  第二,海事证据保全仅适用于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进行保全,不适用于对其他证据的保全。

  海事证据保全具备的条件

  (1)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3)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4)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取得。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海事证据保全的程序

  1、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2、海事证据保全担保;

  3、对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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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复议和异议;

  5、海事证据保全措施的执行;

  6、申请错误的责任。

  相关法规

  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十二条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六十四条海事证据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六十五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保全的证据、该证据与海事请求的联系、申请理由。

  第六十六条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证据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第六十七条采取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

  (二)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

  (三)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四)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第六十八条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被请求人申请复议的理由成立的,应当将保全的证据返还被请求人。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证据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海事证据保全;已经执行的,应当将与利害关系人有关的证据返还利害关系人。

  第七十条海事法院进行海事证据保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证据予以封存,也可以提取复制件、副本,或者进行拍照、录相,制作节录本、调查笔录等。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提取证据原件。

  第七十一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七十二条海事证据保全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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