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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应以特别法的形式创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4 07:33:19 人浏览

导读: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应以特别法的形式创设《民法通则》贯彻的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5]即责任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所有实际损失,而不应当有任何赔偿责任的限制。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是全部损失赔偿原则的例外,属于限定赔偿范畴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应以特别法的形式创设

  《民法通则》贯彻的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5]即责任人应当赔偿 受害人的所有实际损失,而不应当有任何赔偿责任的限制。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是全 部损失赔偿原则的例外,属于限定赔偿范畴。因此,损害赔偿的责任限制,根据前述法 律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必须由效力高于《民法通则》,即具有特别法效力的法律作出 规定。具有特别法效力的法律,除特别法本身外,还包括根据特别法的授权所制定的行 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权,对这种具有特别法效力的 法律所作的司法解释。特别法创设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其效力高于《民法通则》全部 损失赔偿原则的一般规定。前述《海商法》中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和海事索赔责任限制 的规定,以及《旅客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和《船舶海事赔偿责任规定》,都属于这种特 别法规定。

  《具体规定》第7条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80万元人民币最高限额的规定,不符合《民 法通则》的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因而,实质上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创设的损害赔偿责任 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解释权时,不应在法律的司法解释中创设这种损害赔偿 的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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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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