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贸易】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定 义
导读:
【海事贸易】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定 义
在本公约中,
(a)“运输港经营人”(下称“经营人”)是指在其业务过程中,在其控制下的某一区域内或在其有权出入或合作的某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从事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适用于货运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
(a)“运输港站经营人”(下称“经营人”)是指在其业务过程中,在其控制下的某一区域内或在其有权出入或使用的某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 安排从事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适用于货运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
(b)在货物组装于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运输器具中时或经包装时,“货物”包括这类运输器具或包装,只要其不是由经营人所提供;
(c)“国际运输”是指在经营人接管货物时确定其启运地和目的地位于两个不同国家的任何货物运输;
(d)“与运输有关的服务”包括诸如堆存、仓储、装货、卸货、积载、平舱、隔垫和绑扎等服务;
(e)“通知”是指发出的一项通知,其所用形式 应提供其中所载资料的记录;
(f)“请求”是指作出的一项请求,其所用形式应提供其中所载资料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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