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海商法 > 海事赔偿 > 保险人对数次保险事故的赔偿

保险人对数次保险事故的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4 06:06:41 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第二百三十九条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是,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关于下发沿海、内河船舶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
第二百三十九条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是,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

关于下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1996年7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七条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损险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1996年12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七条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损险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本条规定了在船舶发生全损的情况下的赔偿方式。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属超额投保,计算赔偿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为限。总的原则是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能通过保险而获得可保利益以外的额外利益。推定全损案件首先要被保险人提出委付;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时,不影响保险人对推定全损的赔偿义务;保险人接受委付时,船舶的所有权及附带的义务和责任将转移给保险人。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的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一、船舶保险赔偿处理规定:(一)船舶全损的赔偿办法按前述处理。(二)船舶产生部分损失的赔偿办法: 1.新船的部分损失赔偿: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计算赔偿,但新船的保险金额小于新船的保险价值时,要按新船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如下:保险金额(实际损失和费用-残值)×(1-免赔率)×-----=实际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金额(实际损失和费用-残值-免赔额)×------保险价值 2.旧船发生部分损失时的赔偿处理:采取扣折旧的原则,该原则的计算方法以保险金额和重置价值的比例为依据。因此,旧船发生部分损失时,赔偿处理会存在两种情况:(1)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旧船的保险价值时,其计算公式为:(实际损失-残值)×(1-免赔率)保险金额 ×------=实际赔偿金额重置价值或保险金额(实际损失和费用-残值-免赔额)×------=实际赔偿金额重置价值(2)保险金额小于旧船的保险价值时,其计算公式为:(实际损失和费用-残值)×(1-免赔率)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实际赔偿金额重置价值或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实际损失和费用-残值-免赔额)×--------=实际赔偿金额重置价值二、船舶碰撞、触碰责任赔偿的规定:应按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因保险船舶的碰撞责任所致被碰撞船舶及所载货物的损失应当合并计算,碰撞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三、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的赔偿规定:应按条款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三项费用之和的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对于不足额投保的船舶,其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费用应当按比例分摊。这一条主要是根据国内沿海、内河运输实行承运人负责制的有关规定,对保险人的权益采取的一项保护措施。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