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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韩商事纠纷成因及防范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5 16:17:02 人浏览

导读:

中国加入WTO,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作为山东省改革开放的前沿,威海市近几年在引进外资、合作经营、出口加工贸易等领域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外向型经济成为威海市经济发展的亮点。尤其是与近邻韩国的经济交往进一步扩大,与韩商之间的合资合作经营、对韩进出口贸易
中国加入WTO,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作为山东省改革开放的前沿,威海市近几年在引进外资、合作经营、出口加工贸易等领域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外向型经济成为威海市经济发展的亮点。尤其是与近邻韩国的经济交往进一步扩大,与韩商之间的合资合作经营、对韩进出口贸易成为威海市外向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竟争与发展并存,有竟争就会有摩擦与纠纷,国际市场的竟争与发展带来涉外商事纠纷的增多,在威海涉韩商事纠纷近几年居高不下,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到威海的投资环境。健全市场机制,规范经营行为,指引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不仅是经济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今年3月份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对辖区内涉外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所受理涉外商事案件逐渐增多,其中大部分系涉韩商事案件,通过对涉韩案件的审理工作,发现了诸多问题。笔者对今年威海中院受理的涉韩商事案件及近两年威海市外商投诉中心受理的外商投诉纠纷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对涉韩商事纠纷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作如下分析:
  一、涉韩商事纠纷的基本情况
  自今年3月份至11月中旬,威海中院共受理各类涉外商事案件16件,其中涉韩案件13件,占总收案数的81%;自2004年至2005年上半年,威海市外商投诉中心受理较大的外商投诉纠纷28起,其中涉韩投诉16起,占57%。从涉外商事纠纷的受理情况看,涉韩纠纷在整个涉外商事纠纷中占据大多数的比例,并且有持续上升的发展趋势。
  二、涉韩商事纠纷的特点
  1、主体特点。在涉韩商事诉讼中,中方作原告的占绝大多数,威海中院受理的13件涉韩商事案件中,中方作为原告的有10件,占77%,韩方作为原告的3件,占23%;其中,诉讼主体一方为自然人的有9件,占70%,诉讼主体双方为自然人的3件,占23%,主体双方为法人的4件,占30%。在涉韩投诉纠纷中,韩方为投诉人有14件,占88%,其中双方为法人的13件,占81%,一方为自然人的仅有3件,占19%。从上述纠纷主体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出,涉韩诉讼多为自然人之间的纠纷,且韩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占多数;而涉韩投诉多为法人之间的纠纷,韩方为投诉人的占绝对多数。
   2、纠纷类型特点。涉韩诉讼案件类型多样化,但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主,13件案件中有7类案由,分别为买卖合同纠纷5件,借款合同纠纷2件,承揽合同纠纷2件、租赁合同纠纷、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纠纷各1 件;涉韩投诉纠纷则类型较为单一,主要为合资合作纠纷,有12件,占75%,另外还有少量涉及购买土地和行政收费方面的行政纠纷。
3、标的额的特点。涉韩诉讼案件标的额的特点突出,今年威海中院受理的涉韩商事案件涉及到韩国法人的,标的额往往较大,如,今年有3件标的额较大的涉韩案件,一件为60万元,一件为900万元,一件为2914万元,被告均为韩国法人;涉及到韩国自然人的,则往往标的额较小,一般为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
  三、涉韩商事纠纷大量发生的原因
  通过上述对涉韩商事纠纷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涉韩诉讼案件涉及到自然人的较多,且被告多是韩方自然人,主要发生在进出口加工贸易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加工承揽、借款、租赁、装饰工程、承包经营等商事领域,诉讼标的额一般不大;而涉韩投诉则主要是韩国法人作为投诉主体的纠纷,主要发生在合资合作经营领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威韩商人数众多,商事活动频繁。中国对外开放脚步的加快,威海当地政府进一步对韩国人来威投资提供优惠政策,如土地无偿使用、减免税收等,加上威海与韩国二者在地理与历史上的渊源,近几年韩国人大量涌入威海,或生活或经商或投资办厂,到目前为止,威海韩资企业已经超过3000家,各种韩国商贸城、韩国餐馆和其它韩式娱乐设施林立,威海的经济已经大量地揉入了韩国特色,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威常年居留的韩国人已超过2万人。这些韩国人在威海进行大量的商事活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纠纷,这是威海涉韩商事纠纷居高不下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
  2、大量韩国人的涌入,必然有良莠不齐的现象,韩商的整体素质下滑。特别是近几年韩国国内经济低靡,许多中小经营者转道中国谋以生计,这些韩国人一般素质较低,在国内又没有什么财产,往往商业信用极差,他们采取多种手段骗取中方货物或者货款,在实践中主要采取收货后直接拒付货款、拖延质检或故意作出不合格质检结论、收取货款后不交货或所交货严重不符、与货代公司勾结无单放货、与韩国银行串通在国际结算中以所谓的信用证不符点为由拒付货款等方法,使中方往往钱货两空,血本无归,形成大量的进出口贸易纠纷。
  3、中方当事人缺乏法律观念与风险意识,为争取韩国客户而恶性竟争,不按市场规律操作,最后货款索要无门。威海与韩国的民间贸易往来自古有之,改革开放后贸易规模逐步扩大,近几年对韩出口加工贸易更是飞速发展,但由于韩国国小民少,市场容量有限,部分对韩贸易已处于饱和状态,有些中方经营者为争取有限的韩国客户,竟相压低产品价格,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交易,而仅仅是为了赚取国家有限的出口退税款,同时对韩商的资信缺乏考察和了解,这些违背市场规律的作法给某些韩商以可乘之机,这些韩商利用中方急于交易的心理,先从合同上作文章,在骗取中方签约后其往往用不同的名称与中方交易,形成签约人与收货人或收款人不一致的事实,同时在不支付任何价款或仅支付少量定金的情况下让中方发货,再与贷代公司勾结形成无单放货的事实,最后中方发觉上当,却连向谁索赔都搞不清楚,往往钱货两空。
  4、在威韩国商人经营行为不规范,缺乏法律意识,在商事活动中极易产生纠纷。在威海当地有着大量的韩国人从事各种商事活动,我们在开庭审理涉韩商事案件的工作中,发现在威韩国商人大部分经营行为不规范,如,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没有作账的习惯,财务管理混乱,对经营资金的进出根本不作记录;在商事活动中极少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不注意保存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等。这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容易引发一些本可以避免的纠纷,而且一旦涉诉则往往不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诉讼中陷入被动,并直接导致败诉,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败诉结果的产生往往使这些涉诉韩商对中国的司法环境产生怀疑,动摇其投资信心,进而影响到整体投资环境的改善。
  5、某些合资合作项目缺乏详尽考察与充分论证,仓促上马,在合作过程中由于资金短缺、市场变化或者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不能实现预期效益,合作双方产生利益冲突,因而形成大量外商投诉的合资合作经营纠纷;部分合作中方事前作出空头许诺,因事后不能兑现而引发合作韩商投诉;部分中方在合作前对韩方的资信能力缺乏详细了解,有些合资韩方由于自身经济实力有限而无法投资到位,在威海形成一些半拉子工程等。
  四、影响涉外商事纠纷高效、顺畅解决的瓶颈问题
中国经济步入世界经济的舞台,我国市场逐步融入国际市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属正常现象,纠纷如能高效、顺畅地解决,则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减少纠纷的发生,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反之,则会加剧矛盾与纠纷,阻碍经济发展。目前,影响威海涉外商事纠纷高效顺畅解决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解决外事纠纷的健全机制,政府对纠纷包揽解决,造成外商的中国式上访现象。我们国家对外事纠纷的解决尚没有形成一套健全完善的机制,一般情况下由政府出面协调解决,造成一些外商对政府的期望值过高,认为政府什么问题都能解决,有些应当通过法律或仲裁解决的纠纷,却仍然选择要求政府来处理,这种倾向加大了政府的工作量,必然影响解决纠纷的效率,不利于纠纷的顺畅解决;另外,基层人民政府缺乏妥善解决外事纠纷的能力与意识,更缺少这方面的人才,使一些前期即可解决的纠纷升级,外商往往寻求上一级政府解决,形成大量外商的中国式上访现象,加重了政府的工作负担。
  2、司法环境有待改善,涉外律师队伍素质亟待提高。中国正一步步向法治国家迈进,法制建设硕果累累,尤其是加入WTO与国际法律制度的接轨,国内司法环境有了极大的改善,但一个良好司法环境的形成并非一日之功,我们的法律制度与司法体制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工作者的素质还亟待提高,发展中的威海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体现在外事纠纷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严重缺少精通涉外法律事务的律师和其它法律工作者。外商要了解中国的法律,律师和其它法律工作者是第一个平台,纠纷产生后,律师又起着出谋划策的决定作用,而一个纠纷最后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必竟只占极少数,大量纠纷的解决需要律师和其它法律工作者来参与完成,所以律师在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他们的职业素质则直接影响到纠纷解决的效果。从威海现有的律师队伍来看,熟悉涉外法律事务的律师太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威海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司法实践表明,一些素质不高的律师和其它法律工作者,在涉外纠纷的解决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相反使纠纷加剧、矛盾激化的事件时有发生。
  3、缺少高素质的韩国语翻译,低文化层次的民间韩语翻译泛滥,制约了纠纷顺畅解决。随着大量韩国人涌入威海,韩语翻译的需求量急增,而我国东北朝鲜族居民大量来威,由于先天具备语言优势,他们在为韩商打工的同时兼作翻译,很好地解决了威海当地韩语翻译力量不足的问题,促进了对韩经济贸易的发展。但不可忽视的问题是,这些朝鲜族居民大部分都未受到良好教育,文化素质不高,真正懂法律、懂经济的人才不多,一旦遇到经济纠纷,有时并不能起到有效的沟通交流作用,同时,部分人道德素质低下,利用翻译的特殊地位与优势对韩商进行欺诈,从中谋取不当利益,这些都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涉外商事纠纷的有效解决。
  五、防范涉韩商事纠纷频繁发生的对策
  防范涉韩商事纠纷的发生,不仅需要中韩双方当事人自我加强防范,也需要政府加强对外商的正确管理与引导;不仅当事人主观上要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客观上也要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合同手续;不仅要加强涉外人才的引进与培养,也要健全与完善纠纷的解决机制,要多法并举,多方参予,才能及时化解纠纷,有效防止纠纷的发生,创造和谐的投资环境。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中方企业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在贸易活动中注意选择资信良好的韩商进行交易,并完善合同手续。在与韩商交易前,应先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可以通过向其它韩商或与其有过贸易关系的中方了解,尽可能选择资信良好的韩商合作;在交易前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主体,一旦主体确定,则一般不容变更;同时,应当让签约韩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定金或支付部分预付款,防止其中途违约;在交货或者付款 时,如果收货人或收款人与签约人不一致,则必须取得签约韩方明确的书面指示才能交货或者付款。当然,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有很多,这里不能一一列举,总之,中方企业一定要克服盲目交易的心理,提高风险意识,树立法制观念,风险太大、合同手续不完备的交易坚决不作,尽力避免出现钱货两空的后果。
  2、在威韩国商人要提高防范意识,规范经营行为,避免过多地卷入诉讼。韩国商人首先应当树立法律意识,摒弃外国人的优越感,在威海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应自觉加强管理,规范经营,主要应做到:一是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自己的财务账簿,对经营资金的进出作必要的记录,并留存相关凭证,如收货、发货与收款、付款的相关单证等;二是在商事活动中,应尽可能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注意保存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而作为韩国商人在威海自治组织的中国韩国商会威海办事处(威海韩人商工会),在上述工作中应当发挥应有的作用。
  3、政府部门要重视对涉外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尤其要加强对涉外法律人才和翻译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同时加强对涉外人才的使用与管理,以适应对外经济发展的需求。政府或企业凡与外商有大的合作和其它商事往来,都应当有涉外律师的适时参与,由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防范风险纠纷于未然,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做得较好,应予借鉴;同时,政府应加强对涉外法律人才和翻译人才的统一管理,适时向外商推荐使用,尽可能使外商在威海能够得到优质可靠的服务,防范纠纷的发生。
  4、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涉韩商事活动的管理与引导,规范中韩双方的投资行为。如,在与韩商合资合作前应对合作项目进行充分地考察与论证,合理预判市场风险;加强对合作方的资信考察,理性选择合作伙伴,克服盲目合资行为;发生合资合作纠纷,应分清责任,尽量协调解决,需要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应及时进入,避免纠纷久拖不决。
  5、建全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我国对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缺乏自下而上的完整的机制,外商越级投诉或上访成为普遍现象,涉韩纠纷尤是如此,加重了上级政府的工作负担。对此,应当首先加强与完善基层人民政府对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特别是乡镇一级政府尤为重要,应当在韩资企业较多或韩商较为集中的乡、镇、街道一级政府设立专门处理涉韩纠纷的派出机构,增派高素质的涉外人才,专门协调处理涉外商事纠纷,能协调处理的,就地解决,不能解决的,分别不同情况,或交由上级政府处理,或建议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样可以在基层消化部分纠纷,有效缓解越级投诉和上访现象;其次,应加强与韩商自治组织威海韩人商工会的沟通与联系,让其参与到纠纷的解决中来,充分发挥该组织在韩商中的影响,协调纠纷的解决。
  6、建立纠纷警示制度。对辖区内典型的、有影响的涉外商事纠纷的处理经过、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不仅非诉纠纷要公开,涉诉纠纷同样要公开,一方面对它人起到宣传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对纠纷当事人的行为起到规范与约束的作用,以达到有效防范纠纷发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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