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的效力原则是什么?
导读:
摘要:海商法的效力原则是关系到海商法的适用范围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海商法起着一定的作用,那么,海商法的效力原则是什么呢?下面有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通过和生效是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随着该法的正式实施,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的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但在该法的贯彻过程中,也有若干基本理论间题需要加以探讨。其中首先是关于海商法的效力原则问题,由于海商法本身未作明确规定,而它又直接关系到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所以有必要进一步从理论上加以阐述。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一般法律在效力原则上采用的大都是属地原则及属人原则。如我国刑法在规定空间效力时就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同时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又如《民法通则》在规定适用范围时也是以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相结合,作为其所采用的基本原则之一。海商法从广义上讲虽然也属于民法的一部分,但它毕竟又是相对独立于民法的一个特殊法律部门,所以不能照搬民法的效力原则,确切地讲,也就是说海商法不宜以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相结合,作为确定其适用范围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海商法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特征。这些特征主要表现为:
1.海商法的海事性。
海商法的适用对象是海,这是毋庸置疑的。而这里所说的海,主要又不是指的内海、领海,而是占地球表面水面95%以上的公海。公海不属于哪一国的领域,自然也不在我国的管辖范围之内。所以主张以属地原则作为确定海商法的效力原则并不利于贯彻海商法,其结果反而会限制海商法的适用。当然不可否认,在海商法所指的海中也包含了领海、内海以及其他部分内水,但一方面由于这些水面所占的比例很小,另一方面由于对发生在领海和内水范围内的纯属国内性质的海事和海商活动,法律大都已明确规定不适用海商法(如我国《海商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即如此),所以,强调这一部分水域的属地性意义不大,而重点是要解决发生在公海上的海事争议的法律适用间题。
2.海商法的涉外性。
与海商法的海事性有密切联系的是海商法的涉外性,这一点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海商法中都有体现。所称涉外性,是指海商法主要调整的不是本国公民或者法人之间的海事法律关系,而是本国公民或者法人与外国公民或者法人之间的海事法律关系。
3,海商法的国际性。
海商法是国内法,但它又具有很强的国际性,这从海商法的历史发展以及当今各国的海商法与有关国际公约的相互衔接中即可看出。海商法最早起源于西欧,在它刚产生时,并不属于国内法,而是以国际性规范形式出现的。
对于我国海商法来说,将属船原则作为确定其适用范围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第一,海商法调整的对象是船舶及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众所周知,船舶是人类从事海上运输的基本手段,也是进行各种海事活动的主要载体。离开了船舶,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既谈不上实行海上通商,也谈不上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正是基于船舶在一切海事实践中的中心地位,所以以属船原则作为确定海商法适用范围的基本原则,不但是必要的,而且也是适当的。
第二,船舶虽然也是一种财产和物,但船舶又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和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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