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海商法 > 海商法解读 > 最高法院来鲁法院调研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

最高法院来鲁法院调研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4 23:45:07 人浏览

导读:

最高法院来鲁省法院调研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刘贵祥庭长一行赴济南、青岛、淄博、潍坊等市,听取了山东高院、有关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市城阳区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到青岛港务局、青岛市市北区、诸城市、章丘市考察了当地的区域经济。山东高院

最高法院来鲁省法院调研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

  刘贵祥庭长一行赴济南青岛、淄博、潍坊等市,听取了山东高院、有关中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市城阳区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到青岛港务局、青岛市市北区诸城市、章丘市考察了当地的区域经济。山东高院副院长李勇,审委会委员、民四庭庭长尹佐海等全程陪同。

  这次调研的重点是仲裁司法审查、海事行政案件管辖、外资收购国内不良资产案件的审理等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听取了有关法院汇报并进行深入座谈讨论的基础上,刘贵祥庭长指出: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法院要严格依法审查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以存在涉外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等案件,并严格遵守内部报审程序。国际仲裁司法审查主要是程序审查,只有公共政策保留涉及实体问题,但应当慎用。最高法院拟就所有国际、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由涉外商事审判庭统一处理问题进行调研。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有利于海事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有利于维护国际经贸航运秩序。山东高院民四庭已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问题向院党组写出专题报告,走在了全国前列。关于涉及外资收购国内不良金融债权案件的审理,要严格遵守法律、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有关会议纪要精神,不仅要考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还要考虑维护国家金融改革政策以及金融资产交易的稳定与安全问题。刘贵祥庭长还特别强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必须牢固确立“精品战略”,不断强化“精品意识”,多办精品案件,以精品案件树形象、立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刘贵祥庭长,王淑梅审判长在青岛港调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李勇副院长、青岛海事法院霍力民院长陪同调研。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刘贵祥庭长,王淑梅审判长在青岛城阳区法院港调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李勇副院长陪同调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