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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海事对四类船舶实施铅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1 07:02:28 人浏览

导读:

7月2日,记者从北海海事局了解到,为规范沿海船舶的排污行为,限制和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保护水域环境,北海海事对辖区内4类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7月底铅封率要达到50%以上,8月底铅封率要确保达到100%。北海海事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交通

7月2日,记者从北海海事局了解到,为规范沿海船舶的排污行为,限制和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保护水域环境,北海海事对辖区内4类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7月底铅封率要达到50%以上,8月底铅封率要确保达到100%。

北海海事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交通部《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和广西海事局《2007年限制船舶污染物排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实施铅封管理的4类船舶范围是:船籍港在北海港、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为遮蔽航区的船舶;仅在北海港口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北海局辖区内从事陆岛运输的定线航行船舶;北海局本辖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超过1个月的外港籍船舶。

据了解,这次实施铅封管理的船舶,除机舱通岸接头(接收出口)管系外,船舶的油污水系统的排放阀,以及能够替代该系统工作的其它系统与油污水管路直接相连的阀门,将予以铅封并进行标识和记录;紧急情况启封后必须事向海事部门报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船舶若要启封必须得到海事部门的批准。

来源:水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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