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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为解除扣船提供担保 担保人不应成为被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4 16:37:04 人浏览

导读:

【海事诉讼】为解除扣船提供担保担保人不应成为被告2003年11月2日被告德国汉萨麦尔汽船有限公司光船租赁的“紫金泉”轮在天津港海域与原告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所属“长白山”轮发生碰撞,“长白山”轮受损严重。原告认为两船相撞是由于“紫金泉”轮不适航和严重违

  【海事诉讼】为解除扣船提供担保 担保人不应成为被告

  2003年11月2日被告德国汉萨麦尔汽船有限公司光船租赁的“紫金泉”轮在天津港海域与原告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所属“长白山”轮发生碰撞,“长白山” 轮受损严重。原告认为两船相撞是由于“紫金泉”轮不适航和严重违章,遂在起诉前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紫金泉”轮。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提供了信誉担保,随后法院解除了对“紫金泉”轮的扣押。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函的主要内容是:为了贵院和上述索赔人释放“紫金泉”轮,不再扣押或滞留该轮,或属于同一船东、股份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的任何其他船舶或财产,我们,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表Dex Serv Limited 公司为“紫金泉”轮的船东和租船人、经营人、管理人提供担保,保证支付上述索赔人与船东和/或租船人、经营人、管理人书面同意的,或有贵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或由此引起的上诉法院的判决、调解书所最终确定的“紫金泉”轮船东和/或租船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承担的任何数额的款项(包括利息和费用),但本担保函项下我们的赔偿责任最多不超过壹佰伍拾伍万美元(USD1,550,000)包括利息和费用。本担保函的有效期至本案最终解决并已支付赔款之日为止,或以法院终审判决、调解书执行终结之日为止。

  2003年12月4日,原告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将德国汉萨麦尔汽船有限公司和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要求驳回原告对担保公司的起诉。理由是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是有条件的,是为了执行法院的判决、调解和裁定,而法院尚未对案件作出判决、调解和裁定;作为担保公司信誉是至关重要的,原告将担保公司列为被告严重影响了担保公司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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