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导读:
共同海损可能很多人都不了解,毕竟共同海损不是经常遇见的,所以大部分对这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欠缺,其实共同海损简单的可以看做是一种损失行为。下文法律快车将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1、涉及的财产必须是海上财产。即船舶、船舶所载的货物或其他财产。
2、涉及财产不须处于实际危险之中。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已经发生。想象的或将要发生的危险不算实际危险。
3、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人为的、有意的。
4、必须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不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不构成共同海损。
5、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
6、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非常性质的、特殊的。
7、整个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成功的,有效果的。如果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受全损,获救价值为零,共同海损的基础就随之消失。
二、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损失
1、《海商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2、《海商法》第200条规定,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其遭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在发生共同海损牺牲时,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
当事人也可以将任一版本的理算规则并入提单、租船合同、保险单或其他纠纷解决协议,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由该理算规则予以确定。
三、船舶共同海损的金额的确定
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去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
船舶尚未修理,按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
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包括涉及的财产必须是海上财产,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人为的、有意的等条件。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的内容,欢迎登陆法律快车官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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