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光船租赁登记下的船舶抵押权效力
导读:
【内容提要】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光船租进船舶在我国进行临时国籍登记时,要否对该船的有效抵押权重新或重复进行登记?如何确定其上
的船舶抵押权的效力的准据法?该船舶一旦被我国海事法院拍卖,如何确定其上的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英文摘要】The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following questions:Whether does it need to re-registration or dual-registration
during the valid of ships mortgagewhen the bareboat is chartered in and resisted for the temporary Chinesenationality?How to
define the applicable law on the ships mortgage?How todefine the priority order of the ships mortgage if the ship was sold
by theChinese maritime court.
【关 键 词】光船租赁/船舶登记/船舶抵押权/准据法/受偿顺序/bareboat charter/shipsregistration/ships mortgage/applicable law/pr
iority order
【正 文】
中图分类号:D99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31(2003)02-0001-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办
理光船租赁登记”(第25条)。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如果该船是一个已设定船舶抵押权的船舶,其效力是否受到影响?换言之,该船舶是否需要在
我国重新或重复进行船舶抵押权登记?本文运用物权法理论,从船舶抵押权效力的准据法出发,对此问题进行初步研究,以求深入探讨。
1.光船租进船舶在我国进行临时国籍登记时,要否对该船的有效抵押权进行重新或重复登记
(1)根据物权法的一般法理以及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实践做法,在船舶光租给中国公司经营并临时登记中国船籍时,并不要求船舶所有人
和/或船舶抵押权人在原船舶抵押权登记有效存续的期间内,在中国另行做出船舶抵押权的登记,否则船舶抵押权不再成立,或者丧失对抗第三
人的效力。
(2)船舶抵押权登记不会因为光船租赁换旗登记而须重复登记或者重新登记。这不仅在中国立法上没有规定,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上都没有
这样的规定,而且也不存在这样的实践做法,因为它缺乏理论根据。
(3)重复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一物一权”原则(One thing oneright)。该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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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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