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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下承运人的识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4 12:41:37 人浏览

导读:

所谓定期租船,是指出租人将船舶在一定期间内交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按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并支付租金。在租船期间内,出租人负责船舶人员和物品的配备,以及船舶的航行和管理,而承租人负责安排船舶的商业使用,并且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

  所谓定期租船,是指出租人将船舶在一定期间内交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按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并支付租金。在租船期间内,出租人负责船舶人员和物品的配备,以及船舶的航行和管理,而承租人负责安排船舶的商业使用,并且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在此情形下,若承租人为托运人时,出租人为提单承运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受租船合同的约束。的

  定期租船合同下,如果承租人揽载了第三人的货物,若合同中无相关承运人的识别的条款,普遍的标准是:承租人为提单下承运人,无论承运第三人的货物是以班轮形式还是以程租形式。因为有关船舶的经营方面事务,船长要接受租船人的指挥,租船人“代表船长”签发的提单应当视为代表租船人所签发,即租船人为承运人,提单责任应由租船人承担。在此情况下,船舶所有人为实际承运人,而承租人为承运人。

  当提单持有人为非托运人的第三方时,若其知道租船合同的内容,则承租人为承运人;否则,应根据提单的记载来确定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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