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能处置货物来支付费用吗?
导读:
承运人将货物安全送到目的港后,如果超过六十天,没有人到目的港提取货物的时候,承运人应该怎么做?承运人可不可以将货物处置用来支付各项费用?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货物到达目的港超过60天无人提取,承运人在主张费用时是否有先通过司法程序将货物处置的义务呢?
根据《海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在留置债务人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60日无人提取的,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通过拍卖所得的价款来支付各项费用,不足的可以向托运人追偿。
这一法条规定了承运人实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程序。即债务人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间(60日)内不履行债务,承运人可以通过法院裁定拍卖货物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这是赋予了承运人通过留置货物、合法处置货物的权利的法律条款,这是一种减少其损失、降低运输风险的一种救济措施,这种弥补相关损失诸如运费、滞期费、拍卖费等有关费用的一种补充性的权利救济的方式,以确保承运人的债权能得到担保并优先受偿。而不是相反,把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及拍卖权作为承运人向托运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更不是规定承运人有在一定期限处理货物的义务的条款。
在航运货代行业的实践中,在提单持有人明示拒绝提货或者放弃货物之前,承运人以及货代公司是无法判断和确定提单持有人是来考虑迟延提货还是放弃货物,以及可能何时决定提货或者放弃货物,也不能确定货物卸在码头之后收货人报关、通关的完成时间,甚至发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自己也不清楚上述诸多问题。
将货物完好承运至目的港,向托运人及时交付提单,承运人就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其合同义务了,让上述规定成为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则对滞期货物权利人更多的是造成权益损害。因此,限定一个期间让承运人通过司法程序处理货物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这也是我国海商法没有将此规定设置为强制义务的一个重要原因。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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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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