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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4 09:11:35 人浏览

导读:

【承运人】承运人的免责事项第四条(2)规定:不论是承运人或是船舶,对于由下列原因所引起或造成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任。"第一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所雇用的其他人员在驾驶上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第二项: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

  【承运人】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第四条(2)规定:不论是承运人或是船舶,对于由下列原因所引起或造成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任。

  "第一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所雇用的其他人员在驾驶上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

  "第二项: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所引起的除外

  "第三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第四项:天灾

  "第五项:战争行为

  "第六项:公敌行为

  "第七项:君主、统治者或者人民的逮捕或管制或司法扣押

  "第八项:检疫限制

  "第九项:托运人或货主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为

  "第十项: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停工或者强制停工

  "第十一项:暴动和骚乱

  第十二项: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第十三项:由于货物的隐蔽缺陷、性质或者潜在缺陷所引起的容易质量或重量的亏 损或其他任何灭失或损害。

  第十四项:包装不固

  第十五项:标志不清或不适当

  第十六项:适当注意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第十七项: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项免责利益的人应负举证责任,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又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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