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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规定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3 22:47:10 人浏览

导读:

船舶优先权是法律上关于船舶的一种权利的规定,这个规定具体是体现在海商法当中,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规定是什么,毕竟不是所有人都是法律行业人。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船舶优先权规定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船舶优先权是法律上关于船舶的一种权利的规定,这个规定具体是体现在海商法当中,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规定是什么,毕竟不是所有人都是法律行业人。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船舶优先权规定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船舶优先权规定是什么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海商法》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二、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又叫船舶优先权的位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优先权竞合时,如何决定其效力的优劣次序问题。我国《海商法》第23条对此作了如下安排:前述5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4项海事请求,如果后于第1、2、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2、3项受偿;第1、2、3、5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4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如果由于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三、船舶优先权行使转移消灭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只能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来实现。而且我国保护的5项海事请求权转移时,其船舶优先权也随之转移。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这在实际上是一种对物诉讼的特征,尽管我国司法制度不承认对物诉讼,但在《海商法》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现象还是存在的。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消灭,根据我国《海商法》,主要基于下列三点原因: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其间不得中止或中断。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3、船舶灭失。

  需要注意的是,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并不等于其保护的债权也随之消灭,按照我国民法基本原理,已经丧失了优先权的债权,在时效规定期间内,仍可以同无优先权的债权一起行使其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船舶优先权规定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对于船舶优先权的设定也是为了更好的规范船舶的赔偿以及受偿事宜。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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