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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3 16:40:35 人浏览

导读:

各国有关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在设定和效力方面存在显著的法律冲突,我国《海商法》中相关冲突规则因建造中船舶船旗国的缺失而无以适用,法律冲突无以解决。《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与其斯德哥尔摩文本草案的比较分析给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了若干有益的启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的行驶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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