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及特点
导读:
一、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及范围
我国《海商法》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符合该法规定的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商
二、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1,法定性法。商船舶优先权的产生、适用范围、行使的方式、权利的变更及其消灭,均由法律所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任意变更、设定或消灭这些规定法。商
2,依附性法。商船舶优先权依附于船舶,不因船舶的转让而消灭,即当船舶优先权人提出给付或者赔偿请求时,现实控制该船的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就有义务做出赔偿,不论该优先权产生于其控制中,还是其受让前实际控制管理该船的人法。商
3,秘密性法。商船舶优先权自动产生,不必经过登记,不需占有船舶,除权利人行使该权利外,第三人无从获悉该权利的存在法。商
4,标的的特殊性法。商依第21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仅为“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法。商
5,优先性法。商在赔偿顺序上,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抵押权以及普通债权受偿法。商
6, 实现方式的严格与唯一性法。商船舶优先权必须而且只能通过法院扣押有关船舶来实现,而不象抵押或留置那样可以协商折价、拍卖或变卖法。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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