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海商法 > 船舶 > 船舶所有权 > 船舶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下的责任承担

船舶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下的责任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31 15:01:42 人浏览

导读:

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存在船舶挂靠经营协议,在船舶挂靠经营中,发生违约行为时候,违约责任该如何承担?下面一起来看看。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下的责任承担船舶挂靠经营中,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存在船...

  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存在船舶挂靠经营协议,在船舶挂靠经营中,发生违约行为时候,违约责任该如何承担?下面一起来看看。

  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下的责任承担

  船舶挂靠经营中,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存在船舶挂靠经营协议,而挂靠人在营运船舶的过程中会与船舶挂靠经营协议以外的第三人签订与船舶日常运营有关的合同,发生违约行为时,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由于在船舶挂靠经营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实施经营活动,所以,挂靠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所记载的合同当事人为被挂靠人与第三人,挂靠人并未出现在合同中。在挂靠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第三人会依据合同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违约责任,被挂靠人不得以合同由挂靠人签订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在承担违约责任后,被挂靠人有权依据船舶挂靠经营协议向挂靠人追偿。在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挂靠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要求第三人补偿其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必须依据被挂靠人的授权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或由被挂靠人亲自主张违约责任。但是,在涉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时,船员虽名义上与被挂靠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为挂靠人之雇员,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特殊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在责任承担方式上根据立法目的考量和程序补缺实体理论的技术性推定,应判定由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在内部关系中,船舶挂靠经营协议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对方遭受损失,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加盖被挂靠人名下船章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船章代表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依登记确定。实践中也曾有船章代表船东的判例。第二种观点认为,船章载明被挂靠人名称,故船章代表被挂靠人,被挂靠人是合同的一方。该观点侧重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是对船舶挂靠关系下合同权利义务的通常认识。第三种观点认为,船章虽冠有被挂靠人的名称,却是其授权挂靠人自刻的,船章还专门注明了船名船号,故只代表船舶实际所有人即挂靠人。而且挂靠协议一般明确约定船舶经营由挂靠人自行负责,被挂靠人不对外承担合同义务与责任。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船舶挂靠的本质特征就是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水上运输,因此,挂靠人实施具体的经营活动需以被挂靠人名义,自应以被挂靠人为合同一方主体。2.除非双方以航次租船或期租方式经营船舶,挂靠人才可能以实际承运人身份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而目前挂靠关系中还鲜有租船经营的方式。3.从合同相对方角度看,第三人与被挂靠人签订合同时,没有必要知道或要求对方披露其背后的实际权利义务人,毕竟挂靠协议只具有对内效力,不能约束第三人。船章代表挂靠人的观点,忽视了挂靠人借用他人名义经营的目的,混淆了船舶挂靠关系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