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船舶留置权效力如何认定
导读:
船厂在双方没有订立留置权条款的前提下有没有留置船舶的权利是我们所要关注的问题。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海商法船舶留置权效力如何认定?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于哪些情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海商法船舶留置权效力如何认定
1、《海商法》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2、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二、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于哪些情形
1、船舶留置权法律适用问题的产生留置权是债权人占有他人动产,而在有关该动产所产生债权获得清偿前,得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债权受偿之法定担保物权。
2、船舶留置权即以船舶为标的的留置权。基于公平原则,现代各国民事立法普遍规定了留置权制度。民法上的留置权起源于古罗马法规定的恶意抗辩权。古罗马法规定的恶意抗辩权为权利人拒绝为给付的债权性权利,不具有物权的效力。近现代国家的民事立法在规定留置权制度时,多少受中世纪商事习惯法具有物权效力的商事留置权观念的影响,导致各国在留置权的立法体例和制度适用上的差异,形成债权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两种不同的留置权制度。
3、在船舶留置权领域,各国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例如,船舶滞留权在有些国家是船舶留置权的别名,二者属同一概念,但在另一些国家,船舶滞留权是一种行政措施,属行政法的范畴,与船舶留置权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综上所述,海商法船舶留置权效力认定是: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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