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险的标的和性质是什么
导读:
当由于船舶抵押人的不当行为致使保险人对抗抵押权人请求保险赔偿时,抵押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所以抵押权人可以为自己的利益向保险人投保。对于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争论焦点在保险标的和保险性质方面的分歧。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标的
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保险标的有人认为是船舶抵押权本身,有人认为是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还有人认为是信用行为。
如果保险标的是抵押权,则保险赔偿金的范围为抵押船舶的价值;如果保险标的是债权,则保险赔偿金的范围为贷款金额;而抵押权人投保利益保险可获得的保险金根据hulls第6条的赔偿规定“本保险支付的赔偿数额为下述各项最低者:1.依据船东保单或保赔协会入保单不能获得赔偿的索赔的全部或者部分;2.依据第8条支付赔偿时所申报的未偿贷款债务;3.保险金额”可知,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时贷款额和船舶价值二者之较小者。所以“抵押权说”和“债权说”都是不对的。
依小编个人之见,“信用行为说”更加合理。因为抵押权人利益保险起作用的前提是抵押权落空,也即由于抵押人的原因,原始保险人(船舶保险人)拒绝赔偿;并且,保险人在承保此类保险时会事先对抵押人的资信进行严格审查;因此,抵押人的信用风险是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合同的承保风险,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标的是信用行为。
二、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性质
保险性质的认定与保险标的有联系。对保险标的的理解不同可能会造成对保险性质的认识不一致。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性质有如下几种主张:1、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性质属于信用保险。2、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性质属于保证保险。3、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既非保证保险亦非信用保险,而是一种单独的财产保险类别,是一种财产权利保险。
保证保险是指由债务人作为投保人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支付保险赔偿金。而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是抵押权人(债权人)自己作为投保人的,所以不符合保证保险的性质。
主张“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是种单独的财产权利保险”认为此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抵押权,保险人所承保的是抵押权的安全,所保障的是抵押权的实现。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案情1997年6月19日,原告(美JP摩根大通银行)与被告航海者航运公司、曼特玛航运公司、海威德航运公司、塔拉玛航运公司5家借款人订立了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5
当事人进行船舶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包括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船舶技术资料;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船舶所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范围包括有: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劳动报酬;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
进出北京六环是需要办理进京证的,办理的流程包括有:下载北京交警APP;点击左侧进京证办理选项;进入注册登录页面;点击“验证并登录”;按步骤添加车辆信息;点击提交
办理押运证的条件有年龄不超过60周岁;初中以上学历;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