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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退保费条款的具体适用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1 13:45:45 人浏览

导读:

海上保险合同中退保费条款的具体适用规则是什么?关于被保险人是否有权在保险期间届满后申请退保费,关于连续保单项下停航期间应如何计算,涉案保单退费条款与协会条款的区别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海上保险合同中退保费条款的具体适用规则是什么?关于被保险人是否有权在保险期间届满后申请退保费,关于连续保单项下停航期间应如何计算,涉案保单退费条款与协会条款的区别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退保费条款的具体适用规则

  1、关于被保险人是否有权在保险期间届满后申请退保费

  退保费条款本身未对提出退费申请的时间予以规定,但条款约定停泊退费申请不适用于船舶发生全损。即保险期限内一旦发生船舶全损,无论是否因保险事故导致,即排除被保险人申请退费的权利。换言之,保险期间内的所有停泊退费,必须以保险期满时船舶未发生全损为前提。从这个角度出发,停泊退费显然只能在保险期满后才能予以办理。假如保险人认为退费申请无权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提出,其应在条款中予以明确规定;在退保费条款未对被保险人提出退费申请的时间予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对两被告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

  2、关于连续保单项下停航期间应如何计算

  案中停泊期间覆盖了两张连续保单的承保期间,第一张保单项下29天,第二张保单项下271天。两被告即抗辩认为,第一张保单项下的停航时间仅为29天,不符合退保费条款所约定的“停航超过30天”的要求,故就该保单项下的停航期间,原告无权主张退费。对此,退保费条款规定“如果本款超过30天的停泊期分属两张同一保险人的连续保单,停泊退费应按两张保单所承保的天数分别计算。”依据该规定,在保单连续且由同一保险人出具的前提下,两张保单项下的停泊期间应连续计算并视为一个整体,即两张连续保单项下的连续停泊期间相加超过30天,即满足退费条件,而不应将各自保单项下的停泊期间割裂开来计算是否超过30天。但就退费数额的确定,因各自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了可能不同,故应依据两张保单所约定的不同费率分别予以计算。

  3、涉案保单退费条款与“协会条款”的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以下简称协会条款)针对退费的规定与涉案保单退保费条款存在不同。(1)用以计算退费的停泊期间计算方式不同。根据协会条款规定,停泊期间每届满30天办理一期退费,且以30天为一个退费单元分期计算。即一次停航29天不能主张退费;一次连续停泊59天,也只能得到一期,即30天的退费。(2)针对停泊期是否进行修理作出不同规定。如在同一退费单元中既有修理停泊的期间,又有非修理停泊的期间,按各自所占日数比例计算。一般修理停泊期间的退费比例要小一些,因为如果对船舶进行修理,会大大增加火灾危险。(3)依据是否停泊于无遮蔽水域对退费作不同约定。如一个退费单元内,既有停泊于未经保险人认可的无遮蔽水域的期间,又有停泊于保险人认可区域内的期间,且上述停泊连续,则被保险人仍可将两种停泊的期间相加凑足30天申请退费,但退费数额只按停泊于保险人认可区域内的天数计算。相比而言,协会条款所考虑的因素比涉案保单更加细致、全面,值得国内保险人借鉴。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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