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的构成是什么
导读: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船舶是海商法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对人命进行救助是人道主义的行为,是每个人应有的道义责任,因此,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不应适用海难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但为了奖励对人命的救助,如果在救助海上财产的同时也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者也有权从财产救助者应得的报酬中分享一定的份额。
3.有自愿而为的施救行为。施救行为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义务而为的行为。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劳动,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都不是海商法上的施救行为。专业救助公司或专门为救助作业而设计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并不违背自愿原则。由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原因,在我国沿海发生的许多救助行为都是由国有船舶进行的,或是在我国港口当局的指挥、控制下进行的,这种救助也并不违背救助的自愿性质,仍然应该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加以调整。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泛指一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中进行的援救行为或活动。如通常人们所说的人命救助、环境救助等,但作为海难救助法意义上的救助,则系指在法定水域内对遇险的被承认的船舶及其他财产资源进行救助的行为或活动。
救助合同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签订的,由一方进行救助行为,而另一方支付救助报酬的合同。
法律快车提醒您,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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