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共同海损的存在
导读:
1.涉及的财产必须是海上财产。即船舶、船舶所载的货物或其他财产。
2.涉及财产不须处于实际危险之中。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已经发生。想象的或将要发生的危险不算实际危险。
3.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人为的、有意的。
4.必须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不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不构成共同海损。
5.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
6.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非常性质的、特殊的。
7.整个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成功的,有效果的。如果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受全损,获救价值为零,共同海损的基础就随之消失。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有发生的原因不同;涉及的利益方不同;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不同等。法律快车提醒您,我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1.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是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2.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
3.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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