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合同的区别,航次租船合同的形式
导读:
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出租人地位不同、营运成本不同、时间损失不同这三个方面。航次租船合同的形式主要包括统一杂货租船合同、北美谷物租船合同、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油船航次租船合同这四种,它们都是由国际航运组织制定。
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有如下继几方面的区别:
1.出租人地位不同。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出租人让与的经营权,因此,在其承揽第三者货物时,通常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交与托运人。
2.在营运成本方面不同。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由船方负担的航次成本在定期租船下转由租船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中会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
3.在时间损失上不同。
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因此,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于装卸时间的规定;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因此,定期租船合同中有关于停租的规定。
航次租船合同的形式大都是由各个国际航运组织制定,根据船舶航行的航线、承运货物种类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1.统一杂货租船合同,适用于不分航线的杂货运输。
2.北美谷物租船合同,适用于由北美至世界各地的谷物运输。
3.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适用于从澳大利亚到世界各地的谷物运输。
4.ASBA制定的油船航次租船合同,专门适用于油轮航次租船。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
2.航次租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实践中多以标准格式合同为基础,加以增删或修改而订立。合同订立过程中,船东和承租人(货主)及他们的代理人通常通过国际租船市场,由双方经纪人在市场上洽订。
3.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担费用。法律快车提醒您,承租人对船舶或舱位有使用权,即使货未装满、出租人也无权装运第三人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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