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名词解释及其特点
导读: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由承租人支付运费,由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船程提供船舶并承运约定货物的一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不同于班轮运输合同,有其特殊的特点,例如航次租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被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并且由承租人承担费用以及负责船舶的运营。
航次租船合同,又称承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既可以是单航次合同,也可以是连续航次合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是为了运输大宗货物,或者是因为班轮航线无法满足货物运输的需要。
航次租船合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它具有以下特点:
1、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
2.航次租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3条),实践中多以标准格式合同为基础,加以增删或修改而订立。
3.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担费用。因此法律快车提醒大家注意,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对船舶或舱位有使用权,即使货未装满,出租人也无权装运第三人的货物。
4.运费计算方面,租船合同的运费按协议确定,按市场供求情况由双方洽定。
5.航次租合同规定用于货物装卸的期限和装卸时间计算办法,并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航次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大都是由各个国际航运组织制定,供洽租双方在洽定租船合同时选用。航次租船合同范本很多,根据船舶航行的航线、承运货物种类等不同而有所区别。目前比较常见的有:
1.统一杂货租船合同,适用于不分航线的杂货运输。
2.北美谷物租船合同,适用于由北美至世界各地的谷物运输。
3.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适用于从澳大利亚到世界各地的谷物运输。
4.ASBA制定的油船航次租船合同,专门适用于油轮航次租船。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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