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承运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导读:
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承运人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在正式运输之前,当事人都是会签订专门的合同的,在合同当中会对经营人和承运人的责任进行明确,经营人从接管货物起到交付货物之前都是在责任期间的,随时可能承担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承运人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说,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所发生的责任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全责,但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运输承运人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
在多式联运中,实行统一责任制度,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可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例如在一个海陆空的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海上运输区段的承运人、陆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航空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分别对每一段的运输责任进行约定,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全程的运输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每一区段的运输承运人签订的合同,向其他承运人追偿。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中各区段的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从接管货物时开始至交付货物时为止。根据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发货人或其代表处接管了货物后,其对货物的责任就开始了。但是,如果根据接管货物地点的有关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交付给有关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时,则只有当经营人从这些机关或行业处接受了货物时,其责任才开始。货物交付和经营人责任终止时间,也可以从上述规定确定,即当经营人将货物交给了收货人或有关当局或其他第三方后,便完成了交货并随即终止了自己的责任。
在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中接受和交付货物的地点是依运输业务本身决定的,其基本的交接方式有三种,即在码头集装箱堆场交接(场—场)、在集装箱货运站交接(站—站)和在用户工厂或仓库交接(门—门)。根据需要,这三种方式经排列组合,可以演变为九种方式,即场—场交接、场—站交接、场—门交接、站—场交接、站—站交接、站—门交接、门—场交接、门—站交接和门—门交接。
以上是法律快车编辑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承运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一般在运输合同当中会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约定,按照约定承担责任。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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