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方法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针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往往是会通过海上货物运输的方式,那么你知道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方法?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装船的,并应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二)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在开航前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三)船舶因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不能抵达目的港时的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方卸载,视为已履行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承揽合同
依据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负有将货物从一国特定港口运至另一国特定港口的义务,在运输业务完成后,有收受报酬的权利。就货物的托运人而言,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要求承运人完成运输为目的,而非要求其提供劳务,因而具有承揽合同的特征。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方有偿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均负有义务、享有权利,即托运人或承租人应支付运费,而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应履行其约定的运输义务。
(三)运输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要式合同
在班轮运输或件杂货运输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需要签订特定形式的运输合同,但承运人应签发提单作为合同的证明。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托运人和承运人就货物及海上运输条款达成一致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海上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从上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承运人是一方当事人,通常称为船方,他的义务是负责将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另一方当事人是托运人,通常称为货方,他的义务是负责托运货物并向承运人交付运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海上货物运输的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船舶是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工具。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客体的“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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