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航空器、船舶、车辆的效力规定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或许很少接触到关于抵押航空器,船舶,但是车辆抵押十分常见。那么抵押航空器、船舶、车辆的效力规定是怎样的呢,大家了解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条】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中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中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治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说明】
比较两个法条,很轻易看出,关于车辆、船舶、航空器这些非凡动产的抵押,已经从登记生效主义改为登记对抗主义。其实,就船舶和航空器而言,《民法典》合同中的规定早就被改变。
《海商法》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船舶登记地的法律。
海商法: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法:
第十六条 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综上所述可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若未经登记情况下,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抵押航空器、船舶、车辆的效力规定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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