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留置权如何实现
导读: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实现首先需要有留置权的设立,留置权指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在难以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可对债务人的相关财产进行留置。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性。那么船舶的留置权如何实现呢?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船舶留置权如何实现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海商法》没有规定船舶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按照一般民事法律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方式不外乎协议折价、变卖、拍卖这三种。“协议折价”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商定由债权人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以实现留置权,这种方式在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变卖”指用非拍卖的方式将留置物出售给第三人,使留置权变现,以清偿债权;“拍卖”根据性质可以分为当事人自行协议的一般拍卖和留置权人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拍卖。基于船舶是一种特殊动产的属性,
法院强制拍卖是留置权人实现其船舶留置权的最佳方式。
(一)协议折价和变卖对船舶的公开性不够,船舶的实际价值与协议价值可能存在巨大偏差,船价的过高或过低均会损害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同时也存在因显失公平使折价或变卖行为被撤销,致使相关债的关系陷入不稳定状态。
(二)留置权人留置船舶通常是为了担保其债权的实现,并不是为了通过折价的方式成为船舶所有人,因为经营和管理船舶并非易事。而变卖这种方式容易发生留置权人与买方串通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种情形,显然不是船舶留置权实现的最佳方式。
(三)无论是协议折价、变卖还是一般拍卖,都无法消灭船舶优先权,从而损害船舶留置权人或买受人的利益。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无形的、秘密的、不可任意消除和剥夺的权利和负担。不论船舶所有权或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更,由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都随船舶的转移而转移,因船舶的存在而存在。
(一)《海商法》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二)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船厂在双方没有订立留置权条款的前提下有没有留置船舶的权利是所要关注的问题。结合中国《担保法》的规定,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条件有三:
(一)须船厂占有船东的船舶,且该占有是合法的。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二)须修/造船合同已届清偿期。船厂虽占有船东的船舶,但在合同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船东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
(三)须该修造船合同与该船舶有牵连关系,船厂不能留置合同以外船东的船舶。所谓的“牵连关系”,就是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船舶留置权的实现可通过拍卖、变卖、或者折价赔偿实现。船舶留置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这是法律对留置权人的保障。留置权人往往是最迫切需要实现留置权的普通劳动者。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船舶留置权如何实现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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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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