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区别
导读:
托运人又称“货主”。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行李或包裹)并支付运费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货物运输合同及以运单形式办理承托运输手续的一方,对其与承运人订立并确认的运输合同或运单的内容负法律责任,其权益受法律保护。那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托运人是指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
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区别在于:承运人就是实际运送货物的人,托运人是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种损失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在这段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只有在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本案解决的关键在于分清责任。
第一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所雇用的其他人员在驾驶上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
第二项: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所引起的除外
第三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第四项:天灾
第五项:战争行为
第六项:公敌行为
第七项:君主、统治者或者人民的逮捕或管制或司法扣押
第八项:检疫限制
第九项:托运人或货主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为
第十项: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停工或者强制停工
第十一项:暴动和骚乱
第十二项: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第十三项:由于货物的隐蔽缺陷、性质或者潜在缺陷所引起的容易质量或重量的亏损或其他任何灭失或损害。
第十四项:包装不固
第十五项:标志不清或不适当
第十六项:适当注意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区别的相关介绍,可以了解到,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区别在于承运人就是实际运送货物的人,一般如运输公司,船公司,航空公司等。托运人就是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的人,托运人未必是货主,也可以是货主,一般是货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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