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转让】提单转让的形式与法律效果
导读:
【提单转让】提单转让的形式与法律效果
提单转让的形式 通过提单的转让或流通,可实现其上所载的货物买卖或转让,使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根据“收货人”一栏记载内容的不同,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这三种提单遵循不同的转让规则。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对提单的转让规定了三种情形:“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提单的核心作用是代替海上货物,转让提单即转让了提单所表彰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提单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两种。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可以转让。从总体上讲,提单转让与两个环节密不可分:背书与交付。据此,提单转让分为两种情况,背书加交付转让和不经背书转让(即交付转让)。交付的含义明确,即提单的转移占有。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并交付转让,不记名提单通过交付转让,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背书的原意为“在背面”,后引申为指单据的持有人在单据背面书写的行为。提单背书尚无法律定义,但其涵义大概指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记载并签名作出由谁或凭谁的指示提取货物的说明。
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这一背书形式专指指示提单。指示提单的性质决定了指示人背书的必要性。非经合法背书,提单持有人不能证明其具有提单合法当事人的地位。提单的记名背书指有权指示的人在提单上记载自己和被背书人双方的名称,又称为完全背书。空白背书是指指示人只在提单上记载自己的名字而不记载被背书人,又称为不完全背书。有权指示的人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记载的人。有的提单收货人一栏只记载“凭指示”而没有记载指示人的名字,这种提单是空白指示提单,有权指示的人为托运人。不经背书转让则包括不记名提单与记名提单两种。前者表明凭交付该提单可实现转让。后者无论是否经过背书,其转让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实现转让或流通的法律效果。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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