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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恶意倒签提单不是一般的侵权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4 10:09:13 人浏览

导读:

【海运提单】恶意倒签提单不是一般的侵权行为此处“一般的侵权行为”是指我国当前立法所确认的侵害绝对权的行为,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7]它包括

  【海运提单】恶意倒签提单不是一般的侵权行为

  此处“一般的侵权行为”是指我国当前立法所确认的侵害绝对权的行为,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7] 它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由于法律未对恶意倒签提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特别规定,恶意倒签提单当然不是特殊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说无论在法学界、航运界还是保险界均占主导地位。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8] 侵权行为是直接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作为和不作为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而各国海商法一般都对提单明文规定,赋予提单运输合同证明、物权凭证、货物交付装运收据三个功能,并确立了“提单真实”原则。认为“提单真实”是提单签发人签发提单的基本义务,是民法诚信原则在海商法中的具体体现。而恶意倒签提单是签发人在日期上弄虚作假,违反了海商法规定的“提单真实”义务,并进而从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分析恶意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构成,结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从而认为恶意倒签提单是侵权行为。

  通说认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损害事实;(2)行为的不法性;(3)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过错。所谓“要件” 即必要条件,在逻辑上是“有之未必然,无之必不然”的关系。因而,任何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方构成侵权;反之,欠缺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侵权。那么,只要恶意倒签提单不具备侵权行为责任的任何一个要件,恶意倒签提单就不是一般侵权行为。笔者认为,承运人恶意倒签提单与收货人迟延收到货物而遭受损失没有因果关系。换言之,恶意倒签提单本身不会导致货物的迟延交付。

  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中,相当因果关系是目前各国的通说。[9] 它认为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况发生某一结果时,还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有同一条件存在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该条件于该结果有因果关系。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相当因果关系由“条件关系”及“相当性”构成。就“条件关系”而言,它采“若无,则不”(But-for)的认定检验方法,即“无此行为,必不发生此种损害”。“相当性”则旨在合理界限条件的范围,它可表述为“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10] 以此种方法来判断恶意倒签提单与买方迟延收到货物的关系。若承运人没有恶意倒签提单,而是签发了真实装船日期的提单,那么,货物仍然将于虚假签单的情况下(即当前情况)同日到达目的港。即不管承运人是否恶意倒签提单,货物都将同日迟延到港。承运人到签提单的行为,不足以发生迟延到港的结果。换言之,恶意倒签提单既不符合“条件关系”,也不符合“相当性”,与买方迟延收到货物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

  与违约论一样,侵权论陷入了一个逻辑悖论。如果将恶意倒签提单的行为认定为侵权,则恶意倒签提单行为因欠缺合法性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应地提单应认定为无效。买方因提单无效而对货物不享有所有权。而侵权行为的前提是相对方享有合法权利。在收货人对货物不享有权利的情况下,也不存在承运人对收货人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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