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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4 08:31:39 人浏览

导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就应依法履行各自根据合同承担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一、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义务,主要有使船舶适航、管理货物、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三项:1.使船舶适航义务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就应依法履行各自根据合同承担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一、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义务,主要有使船舶适航、管理货物、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三项:

  1.使船舶适航义务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上述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规定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适航的内容。第一,船舶适航是指船舶的船体、船机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即能够抵御航次中通常出现或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即主要是指船舶技术状态而言。第二,承运人应当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对船员不仅有数量上的要求,能满足正常航行所需的船员数,更重要的还有质量上的要求,必须具有通常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必要的证书。妥善装备船舶,是指船舶在各方面必须得到完善的装备,使其能妥善装载、积载、保管、航行运送、装卸货物。妥善地配备供应品,指船舶必须带有充足的燃料、淡水、粮食和其他给养等,至少能供应下一停靠港添加之前使用。第三,适货。为了货物运输,船上所有装载处所应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包括货舱的清洁、干燥、无味,污水沟和通风畅通,舱盖水密,装卸货机械和索具齐全并处于有效工作状态。如船舶应通过检验,并具有合格证书。有冷藏设备和冷藏舱,才能接受冷冻货的托运;接受散装小麦的托运货舱就应干净、干燥且通风良好。

  由此可见,船舶适航所涉及的内容,不仅限于船舶能够克服海上通常可预见的风险,还包括船舶应适宜运输合同约定的货物。船舶适航的标准不是绝对的、单一的,而是随着货物的种类、船舶的特点和航线情况的不同而变化的。

  (2)适航的时间。承运人使船舶适航时间仅限于开航以前和开航当时,船舶开航后,只要承运人能证明他们在开航之前或开航当时已谨慎处理,因为不适航而引起的任何货损,承运人是没有责任的。一般认为,开航前可以理解为至少前到装货时,船舶开始装货时起,就有可能遭受海上风险,这时船上应装备装货所必需的各种设备,配备所需的船员,就应处于适宜于装货状态,对停泊中产生的一般海上风险应具备克服的能力。船舶开航当时,可以理解为船舶起锚解除最后一根缆绳时。免除承运人对开航以后船舶不适航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主要是考虑海上的特殊风险,船舶在开航中出现的诸如机器故障、船体裂缝进水等现象,损坏舱内货物,与船舶在岸边装货过程中机器故障、船体裂缝进水损坏货物的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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