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变更和解除?
导读:
法律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
(1)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变更或取消;
(2)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3)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
(4)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
(5)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
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或变更计划表等),并应在货物发送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
(l)货物发送前,承运人和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解除运输合同。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并付给托运人已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托运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用;
(2)货物发运后,承运人和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运输合同。同一运单的货物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并只能变更一次。对指令性运输计划的货物要求变更时,除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外,还必须报下达该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
由于航道、船闸障碍、海损事故、自然灾害、执行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货物不能运抵到达港时,承运人可以到就近港口卸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中订有特约变更条款的,应按双方协商的变更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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