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海事】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成绩卓著
导读:
【涉外海事】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成绩卓著
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对外窗口,一年来,我国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围绕国家大局,紧扣“公正与效率”这一新世纪主题,不断深化改革,办案效率大大提高,审判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为我国“入世”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根据最高法院初步统计,全年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案件12827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2735件,同比增长1.9%。全国10家海事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0092件,审结10115件,部分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来自国外和境外。通过审判活动,依法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正义和法制的尊严,促进了我国对外经贸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提升了我国司法的国际地位。
一年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司法改革步伐明显加快。首先,证据制度经过不断完善更趋成熟。普遍实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提高了庭审效率,加快了办案进度。有的法院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取证,减少了很多中间环节。上海法院试行了调查令制度,充分发挥律师调查取证的作用,增强了律师调查的有效性。强调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保障了当事人当庭质证的权利,有利于法院对证据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认证。
一年来,海事法院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通过繁简分流,不仅做到审理的简易纠纷案件不超审限,而且普通程序案件除公告送达、外交途径送达的以外,一般都在一年内审结,使海事审判进入良性循环。海事法院和地方法院都注重提高审判工作的科技含量,一方面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办公自动化、网络化进程,通过科技手段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借助专家鉴定,运用科技手段解决办案中涉及的技术难题,包括光谱分析、模拟船舶碰撞试验、红外线技术等,依靠科技拍板定案,使案件结果建立在科学结论的基础上,保证了办案质量,维护了公平正义。
一年来,面对涉外商事海事案件适用法律复杂的特点,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查明争议案件所适用的准据法——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律,包括我国加入的和尚未加入的国际公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外国法律裁判的案件不断增多,打消了外国当事人因不熟悉中国法不敢来华诉讼的疑虑,坚定了他们对中国司法的信心。
我国法院还积极履行我国加入的《纽约公约》的义务,经严格审查,依法承认和执行一批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此外,还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对外国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依法作出裁定,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赞誉。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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