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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海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4 15:35:57 人浏览

导读:

【涉外海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对全省有关涉外民商事

  【涉外海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对全省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条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管辖开发区内争议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三条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济宁、泰安、莱芜、滨州、德州、聊城、临沂、菏泽市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青岛、烟台、潍坊、威海、日照市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省内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五条 对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分别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对下级法院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交由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审理。对本级法院作出的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本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交由审判监督庭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九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对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对于不应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而越权受理的,应当通知或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于下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案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但在本规定施行后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受案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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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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