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海商法 > 船舶碰撞 >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 内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管辖权

内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管辖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3 23:15:29 人浏览

导读:

内河发生的船舶租用、抵押等纠份案件,渔船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船舶碰撞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等等,这些内河(非海域)上发生的民事纠纷是否也属于海事法院管辖?问题补充:这个规定我看过,它并没有区分海船和内河船,也没有讲多大的船舶,让我一头雾水。比喻我们这里

  内河发生的船舶租用、抵押等纠份案件,渔船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船舶碰撞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等等,这些内河(非海域)上发生的民事纠纷是否也属于海事法院管辖?

  问题补充:

  这个规定我看过,它并没有区分海船和内河船,也没有讲多大的船舶,让我一头雾水。比喻我们这里一条小河的渡轮和一艘载人的小机动船发生碰撞,难道也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吗?我们这是湖南省,离武汉很远。这里的海事是不是广义的海事(含内河运输),并不单指《海商法》意义上的海事对吗?我们这里没有海,却有地方海事局。是不是海事法院审理的案件并不要求都依《海商法》、《海诉法》来审理,内河发生的案件就适用其他法律来审理,比如适用交通部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中顾网鲍毅律师为你解答

  是的 由海事法院管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的规定: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

  3.船舷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

  5.海上或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

  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赔偿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

  8.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1.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

  4.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

  5.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祖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6.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8.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

  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10.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

  11.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12.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3.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14.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1.海运、海上作业(含捕捞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2.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区内进行的测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拖带、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装卸(装卸、驳运、保管)和理货作业等纠纷案件;

  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4.装卸设备、属具、集装箱灭失赔偿纠纷案件;

  5.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海岸带的开发和利用(如围垦、滩涂、采矿、工程建筑等),海洋渔业和水产品的养殖的开发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

  6.船舶共有人之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

  7.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

  8.认定船舶及其他海上无主财产的案件;

  9.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

  10.海运欺诈案件;

  11.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四、海事执行案件

  1.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2.海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3.申请执行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文书的案件;

  4.依据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

  5.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

  五、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1.海事请求权人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

  2.海事请求权人依合同规定,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