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该如何处理
导读:
有些时候经济形势不好,有些商家拖延压低货价,有些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货物到港被海关查验扣留等情况,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那么目的港无人提货该怎么处理?比如到付运费承担、提货、滞箱费、滞港费等。
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处理办法
1.到付运费承担:首先收货人承担,如无人提货,由托运人承担。
根据《海商法》规定:“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本条款可以有两种解释,第一种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且在提单上或其他运输单证记载后,运费就应当由收货人支付,托运人不需要支付运费。第二种是当承托双方约定运费应当由收货人支付,且记载在运输单证(提单)上后,如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提货则运费应由收货人支付。但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前提下,应当视为第三人(收货人)不履行债务,托运人仍应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第二种观点被司法实践所认可。
2.提货:首先收货人提货,如无人提货,由托运人回运或转卖。
根据《海商法》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延迟、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本条也可以有两种解释方式,第一种是卸货港那里的滞期费等应由收货人承担;第二种是如果目的港收货人提货,上述费用则由收货人支付,当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应当视为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托运人作为运输合同的相对方就应履行运输合同项下相应的义务。第二种观点被司法实践所认可。
3.滞箱费、滞港费:无人提货产生的滞箱费及滞港费,由托运人承担。实践中常有货代先垫付再向托运人收取。
一般交付货物的发货人很少向承运人直接订舱,此时当目的港发生弃货时,承运人倾向于向订舱货代进行交涉,要求货代承担支付运费以及其他因滞期提货产生的费用。
在目的港弃货纠纷中,货代的角色大致可以分为:
(1)货代为MB/L上的发货人;
(2)承运人与订舱货代之间有订舱框架协议,协议中约定订舱货代为托运人;
(3)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中明确运费及其他费用由货代承担;
(4)货代在提单上没显示为托运人。
货代是否有义务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根本,就是在货代的身份是托运人还是代理人。在上述第(1)、(2)种情况下,货代的身份是提单关系中的托运人;在(3)种情况下,货代向船公司出具的保函在一般情况下在承运人和货代之间是有效力的合同,此时货代也有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在第(4)种情况下,托运人是代理而非托运人,合同关系是约束委托人(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货代作为代理人是不承担责任的。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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