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
导读:
[案情介绍]
某外贸公司以CIF价向某日本公司出口一批豆荚,约定付款方式为T/T,向保险公司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装载在航运公司所属冷藏船舶,航运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日本后发现货损,经检验确认系冷藏船的冷藏系统存在缺陷所致,由此引发了日本公司拒付货款,外贸公司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给予了赔付,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向航运公司代为求偿。
[分析与结论]
保险公司表示,其承保的货物在航运公司承运期间发生货损,其根据保单规定赔付了保单持有人即被保险人外贸公司的有关损失并取得代为求偿权后,有权向签发清洁提单的货损责任人航运公司追偿。
而航运公司则认为,货损的确发生在其掌管货物期间,但有权向其提起诉讼的只能是收货人日本公司。因为外贸公司系以CIF价出售货物,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了收货人日本公司,外贸公司对货物不再享有保险利益。外贸公司即非最终的提单持有人,又不享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向外贸公司赔付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代为求偿权也因之不成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利益的确定。作为CIF卖方的外贸公司以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投保时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有效成立。货物按约定装上航运公司船舶,在货物越过船舷后,货物所有权和风险都转移给了CIF价的买方。尽管保单未按照约定转移给日本公司而仍由外贸公司持有,但由于外贸公司已经丧失对货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故而也丧失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因此尽管外贸公司仍持有保单且作为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但因其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故无权向保险人索赔。
本案中,保险公司赔付给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外贸公司,就该赔付行为而言,外贸公司成为不当得利者。但保险公司无权由此取得代为求偿权,故而无权转而向承运人航运公司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外贸公司虽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但据外贸公司与日本公司的贸易合同以及其约定的CIF价格条件,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即转移给日本公司,外贸公司应将保险单一并背书转让给日本公司,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是日本公司。外贸公司遭受的未收到货款的损失系其与日本公司在贸易合同上的纠纷。外贸公司在投保时享有保险利益,但其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既已丧失保险利益。因此其虽持有保单也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单项下的损失。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支付给了对货物不再享有保险利益的托运人外贸公司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其取得的代为求偿权也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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