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海商法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货物交付 > 因违反水路运输货物合同,发生货物损坏、灭失等事故,怎样确定赔

因违反水路运输货物合同,发生货物损坏、灭失等事故,怎样确定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4 11:24:41 人浏览

导读:

法律规定,从承运货物时起,到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按下列规定赔偿:(1)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2)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

法律规定,从承运货物时起,到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按下列规定赔偿:
(1)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2)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3)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所致;
(2)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所致;
(3)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自行确定的重量不正确所致;
(4)包装内在缺陷或包装完整、内容不符所致;
(5)标记错制、漏制、不清所致;
(6)有生动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萎、减重所致;
(7)非责任性海损事故的货物损失;
(8)免责范围内的甲板货物损失;
(9)其他经承运人举证或经合同管理机关或审判机关查证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
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托运人负责处理:
(1)自理装船的货物,卸船时船体完好,舱封完整或装载状态无异状,而发生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或内容不符的;
(2)自行装箱、施封的集装箱运输货物,箱体完整,铅封完好,拆箱时发现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或内容不符的;
(3)除证明属于承运人责任外,自行押运的货物所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或其他损失。
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下列事故,以致船舶、港口设备或波及其他货物的损坏、污染、腐蚀,或造成人身伤亡的,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1)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匿报危险货物品名,隐瞒危险货物性质,或其他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行为,引起燃烧、爆炸、中毒、污染、腐蚀等事故的;
(2)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流质、易腐货物,引起污染事故的;
(3)错报笨重货物重量,引起船体损伤。吊机倾翻、货物摔损、人员伤亡等事故的;
(4)货物爆炸材质不良、强度不足或内部支衬不当等缺陷,以及外包装上必须制作的指示标志错制、漏制,引起摔损事故的。
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运记录交给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次日起算不超过180日。赔偿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受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60日内处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