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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中送达的无纸化及其证据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4 16:24:09 人浏览

导读:

【海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中送达的无纸化及其证据化一、涉外送达的困境及其解决无纸化送达众所周知,涉外案件送达难。随着科技的进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7种送达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送达现状,无法满足提高司法效率的时代要求。人的流

  【海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中送达的无纸化及其证据化

  一、涉外送达的困境及其解决无纸化送达

  众所周知,涉外案件送达难。随着科技的进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7种送达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送达现状,无法满足提高司法效率的时代要求。人的流动性加大了,住所地不确定。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就是送达更难了。当事人下落不明,受送达人的住所地难以查清,司法文书投送无门,导致大量的案件必须公告送达,影响了审判的效率。而且,外交途径或司法协助途径送达程序复杂、费时费力。这个程序,正如万鄂湘副院长所说的(见万鄂湘2002年10月在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演讲),将费时一至二年,且成功率低,不到30%,这对于当事人的保护是相当不利的。“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因此提高审判效率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而提高送达的效率对提高审判效率有重要影响。

  2003 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在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传真、电子邮件(包括受送达人的专门网站)等可作为送达方式,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可以说为无纸化送达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也指明了涉外送达今后的发展趋势。

  在信息时代,无纸化送达的便捷和高效是传统的送达方式所不能比拟的。所谓的无纸化送达,是一个与有纸化送达相对的概念,它是指除了以纸张为代表的传统的媒介以外的媒介来承载关于民事案件的送达方面的法律文书。在实践中,无纸化送达主要是指以储存于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的,以磁性物质为介质的电子文件为其载体,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储存司法文书,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与传统的送达方式相比,无纸化送达有以下特点:(一)高科技性:计算机是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工具,其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离开了这些,电子证据无法保存和传输。(二)无形性:在计算机内部,所有信息都被数字化了。信息在进行存储、处理的过程中,必须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计算机通过把二进制编码转换为一系列的电脉冲,来实现其功能,一切信息都由这些不可见的无形的编码来传递。因此无纸化送达也具有无形性。(三)无纸化文书的复合性:信息在计算机屏幕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它输出到计算机的外部设备上则与传统的文书极其类似,如打印到纸张上,这显示了它的复合性。㈣.无纸化文书的易破坏性:计算机信息是用二进制数据表示的,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而数字信号是非连续性的,因此如果有人故意或因为差错对数据进行截收、删节、剪接,就会使其受到破坏。

  二、无纸化送达的证据化问题

  正是因为无纸化送达的无形性和易于更改的特点,在涉外案件的审判中,外国的受送达人可以未收到文书为理由拒绝出庭,给审判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因此在进行无纸化送达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使无纸化的文书作为一种证据固定和保存下来,即无纸化送达的证据化问题。 根据无纸化文书的类型(电子数据交换即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等)的各自特点,笔者以为对不同类型的无纸化文书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来实现其证据化:

  (一)对于电报,电传和传真,虽然它们都是通过光电传输,但是最终还是以纸张为载体表现出来,因此电报,电传和传真可以有形的文书被电信部门证明送达的完成,这一点在实际中不难操作,故不赘述。

  (二)电子邮件(E-mail)是通过国际互联网提供的通信方式的一种,这种不以传统的通信(电报、书信)方式为基础的E-mail通信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是否能得到诉讼中的承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涉外案件中,如果采用电子邮件来送达司法文书,其证据化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E -mail是基于Internet的网络连接而产生的一种新型通信方式,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它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在自己电脑上的打印件,而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便不见踪影,而电脑打印件的易于伪造或删改的特性,又不能不使人们对其疑虑有加,故E-mail成为证据的条件应相对严格。在审查E-mail的证据效力时,首先应对E-mail的特征有所了解。E- mail的最大特点是每个电子信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它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些人),其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E-mail。E-mail还有一个特点是传输过程的复杂性,尤其是跨国界传递的邮件要辗转经过多个服务器才能到达目标服务器。在司法实践中,电子邮件送达司法文书引发的证据化问题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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