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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合同是什么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31 07:53:32 人浏览

导读:

海上拖航合同是什么合同?是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一种独立和特殊的海上合同。如何区分海上拖航合同和其他合同?下面一起来看看。海上拖航合同的法律性质...

  海上拖航合同是什么合同?是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一种独立和特殊的海上合同。如何区分海上拖航合同和其他合同?下面一起来看看。

  海上拖航合同的法律性质

  关于海上拖航合同的性质,《海商法》没有加以明确,争议由此产生。关于海上拖航合同,理论界存在以下几种说法:1、属于海上运输合同;2、属于海上救助合同;3、是一种独立的海上合同。

  首先,海上拖航合同不属于海上运输合同。在装载方式上,拖航中标的物(被拖物)并不装于拖船之上,而是与拖船用索具或者其他装置连接固定。在对货物的照管方面,承拖人不提供运力,只负责提供拖力,也不负责货物的装船、搬移、积载、运输、照料、保管与卸载。在责任方面,海上拖航承拖方对被拖物视为一个整体,承担过失或者不完全过失,甚至可以免责。

  拖航合同中,有时将被拖物被装载于驳船之上进行拖带,正如《海商法》第164条规定,“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这种拖航合同被称为拖驳运输合同。这恰恰说明,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是有明显区别的。

  其次,海上拖航合同也不属于具有雇佣性质的救助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的目的是拖航,而后者目的在于救助。海上拖航的对象是不处于危险之中的船舶或其他物体,而在海上雇佣救助情况下,拖航的对象是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他物体。海上救助合同,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即救助标的属于法律认可、救助标的处于危险之中、救助行为是自愿行为等,而海上拖航合同显然不具备这些要件。

  所以,海上拖航合同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应当“是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一种独立和特殊的海上合同”。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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