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海商法 > 海事赔偿 > 毒品走私、海关羁押船舶与保险责任

毒品走私、海关羁押船舶与保险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8 11:29:06 人浏览

导读: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明确规定:除保险单另有规定以外,保险人对由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对不是由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法条确立了被保险人想要获...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明确规定:“除保险单另有规定以外,保险人对由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对不是由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法条确立了被保险人想要获得赔偿之前所必须完成的两个证明责任:第一,证明事故属于承保风险;第二,证明损失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在处理保险索赔案件的时候,精确识别出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如果损失不是由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人无需赔偿;如果损失是由除外风险或者说责任免除风险造成的,被保险人也无需赔偿。

  海上保险法中把被保险人需要确立的损失和承保风险之间的关系称为近因关系(proximate cause),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必须证明,承保风险对于损失的发生,起到的是主导性的作用(dominate)。在依次发生的一系列的事故最终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最后发生的那个事故就是造成损失的原因。被保险人需要寻找的,是这一系列事故中对于损失的发生起主导性或者决定性作用的那个。

  英国法承认多重近因理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都是造成损失的近因。在此情况下,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可能产生:近因A是承保风险,近因B是除外风险,而近因A、B之间的关系又有重叠,例如,B是A的结果。此时,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损失承担责任?

  英国上诉法院在2016年8月1日就ATLASNAVIOS-NAVEGACAO v. NAVIGATORS INSURANCE COMPANY [2016] EWCA Civ.808案做出了判决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值得认真学习。

  一、 事实背景

  2007年8月13日,船舶在委内瑞拉马拉开波湖装载完煤炭,准备前往意大利卸货。不料,一次开航前的水下船壳检查发现,三袋共132公斤可卡因被用胶带绑粘在船壳水线十米以下接近螺旋桨的部分。委内瑞拉当局认为此种构成毒品走私,触犯委内瑞拉《2005年反毒品法》第31条、第63条和第66条。

  2007年8月16日,船舶被羁押(detain),船员被逮捕,船长和大副被以走私毒品罪共犯起诉。2007年10月31日,委内瑞拉法院根据《2005年反毒品法》第63条、第66条和《委内瑞拉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宣布继续羁押船舶。2010年8月,船长和二副被法院判处9年有期徒刑,船舶被没收。

  船舶所有人,即被保险人,早在2009年9月就以船舶推定全损为由向保险人提起保险赔偿,并向保险人委付了船舶。保险人认为船舶所有人并没有卷入到走私事件中,船长和大副在委内瑞拉被错误判刑,将毒品附在船壳上的行为人是委内瑞拉的贩毒集团。

  二、 保单相关条款

  船舶所有人为船舶投保了战争和罢工险,保单并入了1983年协会战争和罢工险条款(Institute War and Strikes Clauses 1/10/83)。

  第1条“承保风险”规定:

  “除此后的责任免除条款另有规定外,本保险承保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船舶的灭失或损坏……

  1.2 捕获(capture)、扣押(seizure)、扣留(arrest)、管制(restraint)或羁押(detainment)以及这些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或进行这些行为的企图;

  ……

  1.5 任何恐怖分子或者恶意(acting maliciously)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

  1.6 没收(confiscation)或征收(expropriation)”

  第3条“羁押条款”规定:

  “在保险船舶已是捕获、扣押、管制、羁押、没收或征收标的,而且被保险人因此已失去对保险船舶的自由使用和处分达连续6个月的情况下,为确定保险船舶是否推定全损,应视为被保险人已丧失对保险船舶的占有,无重新获得的可能性。”

  第4条“责任免除条款”规定:

  “本保险不承保

  4.1 下列原因引起的灭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4.1.5 根据检疫法规或由于违反海关或贸易法规引起(by reason of infringement of any customs or trading regulations)的扣留、管制、羁押、没收或征用。”

  三、 争议焦点

  为证明船舶损失是否为保险所承保,被保险人必须证明船舶损失(即2007年8月16日之后被保险人丧失对船舶的自由使用和处分6个月之后的船舶推定全损)是由于承保风险导致。本案中,损失由于因他人(贩毒集团)恶意行为(在船壳上绑粘可卡因)致使船舶被羁押所导致。但是,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是,损失是否同样因责任免除事项(违反海关或贸易法规)所导致。

  四、 高等法院判决

  尽管高等法院认为,就责任免除事项的适用而言,保险人无需证明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违反了海关法规。但是,如果海关法规的违反是由于第三人恶意行为导致,则4.1.5条不适用,保险人需要赔偿被保险人损失。

  保险人随后提出上诉。

[page]

  五、 上诉法院判决

  (一) 因果关系理论

  当A事件或B事件或A、B事件同时被认为是造成损失的近因,而B在时间上更近时,可能会出现下列情况:

  A或B可能被判定为造成损失的单独的近因。根据案件情况,法院可能会选择A作为真正造成损失的近因,因为A的原因力更强以至于A在时间上早于B的事实丧失了重要性;或者B可能是A不可避免的后果;或者是在事件发生的正常过程中,在没有任何介入原因干扰的情况下,B是由A引起的。例如,在Etherington v The Lancashire and Yorkshire Accident Insurance Company [1909] 1 KB 591案中,被保险人骑马时从马上摔下,弄湿了身体,感染了肺炎去世。疾病是保单的责任免除事项,但法院判决被保险人感染肺炎并非完全独立于摔落事故或完全与事故无关,因此,摔落事故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

  另外,A和B可能被判定为造成损失的共同的近因。此时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为导致损失发生,A、B缺一不可;第二,A或B其中之一发生,损失就会发生,但是根据案件事实,可以认为A和B共同导致损失发生。

  在A和B被判定为造成损失的共同近因时,如果A、B其中一个是承保风险,一个是除外责任,根据英国法判例,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例如,在Wayne Tank and Pump Co Ltd v Employers’ Liability Assurance Corporation Ltd [1974] QB 57案中,原告被雇佣参与设计一套工厂里储藏和运送液体蜡的设备。他们使用了塑料管道和一个恒温器来调节蜡的温度。在安装完毕还未经测试之前,设备被开启并在没有人照看的情况下运作了一个晚上,并引发了一场烧毁了这个工厂的大火。火灾被认为是以下两个原因共同造成的:其一是原告使用了不应该使用的塑料管道并且他们使用的恒温器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其二是工程师提前开启了设备后离开将设备处于无人照看的状态下。原告投保了一份责任保险,承保由于发生事故而导致他应该向第三方赔付的责任,但是保险合同明确将“由被保险人提供的货物或其贮藏容器的状况和自然属性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英国上诉法院判决保险人在此案中不需要赔偿。丹宁勋爵的判决理由是:尽管事故属于承保范围,但是除外责任条款是特殊规定,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除外责任条款应该具有优先效力。

  (二) 先例

  在CoryvBurr(1899) 8 App Cas 393案中,保单承保“船长恶意行为”,但是不承保“国王和人民的管制和羁押”。船长以损害船舶所有人利益为目的走私,构成“船长恶意行为”,而船舶也因此被西班牙当局没收。上议院布莱克本勋爵认为,船长恶意行为和羁押都是造成船舶损失的近因。如果船长恶意行为不被认为至少是损失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可能发生的情况就是“犯罪嫌疑人被监禁的近因是被警察逮捕而不是他们实施的犯罪行为”这样不合理的结论。布莱克本勋爵认为,在没有责任免除条款的情况下,船长的行为造成船舶损失,保险人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在存在责任免除条款的情况下,需要考虑的情况就复杂起来:在这起案件中,船长恶意行为本身并不会导致船舶损失。如果西班牙的海关不履行职责,查禁走私并羁押船舶,走私就不会被发现,走私船就会被成功接应,走私货物就会被成功交付。被保险人也不会有任何损失。尽管船舶被羁押是船长恶意行为的直接后果,但是羁押是造成船舶损失的直接原因,而羁押又是责任免除事项,所以英国上议院最终判决,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在TheKleovoulosofRhodes[2003] 1 Lloyd’s Rep.138案中,船舶从哥伦比亚开航前往希腊,在希腊时被发现船壳水线下的海底阀箱中藏有可卡因,船舶因此被羁押。英国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都判决,保险人对损失不承担责任,因为损失是由保单的责任免除事项“由违反海关法规引起的羁押”造成。

  (三) 当前案件的判决

  在当前的案件中,第1.5条和第4.1.5条必须要结合在一起考虑。以走私为目的藏匿毒品是一种恶意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最典型的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恶意行为都是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例如,蓄意破坏、制造船舶爆炸事件、谋杀船员、协助非法移民偷渡等。)虽然藏匿毒品的行为本身不会造成船舶损失,但是行为人藏匿毒品,自然要冒被发现的风险,而藏匿行为被发现,船舶就会被羁押。此外,当前案件和上述TheKleovoulosofRhodes本质上也没有分别。将海关当局在船舶处于静止状态时在船上发现毒品的情况和海关当局在船舶运输过程中或在目的港发现船上发现毒品的情况进行区分并没有合理的根据。

  因此,船舶的损失最终是由两个原因导致的:第一,最初的藏匿行为;第二,接下来的羁押行为。而羁押的原因是海关法规被违反。第1.5条对“恶意行为”造成损失的承保并不是对第4.1.5条责任免除条款“因违反海关法规引起的羁押”的内在限制。当存在两个近因,其中一个是承保风险,另一个是除外风险时,除外风险对于保险人责任的影响优先于承保风险。也就是说,保单第4.1.5条应当优先适用,保险人不对船舶损失承担责任。

  (原标题:毒品走私、海关羁押船舶与保险责任【百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