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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框架下港澳居民参与内地律师业务的规则导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5 08:57:04 人浏览

导读:

如果从广义上去观察区际法律问题,那么它不仅仅是法官或司法行政部门的责任,而且它也与在司法实践中极为活跃的律师界与仲裁界有关。区际法律问题最终是为了适用一个约定的或经过识别的规则,从而公正或合理地、可持续地(如果此词可以在法学上借用的话)去解决一部分区
如果从广义上去观察区际法律问题,那么它不仅仅是法官或司法行政部门的责任,而且它也与在司法实践中极为活跃的律师界与仲裁界有关。区际法律问题最终是为了适用一个约定的或经过识别的规则,从而公正或合理地、可持续地(如果此词可以在法学上借用的话)去解决一部分区际法律冲突所产生的问题,尤其是在管辖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上的冲突,而具备两地法律知识的优秀律师(包括仲裁员)的活动也许能为法官在区际法律适用等问题上,或者具体说在签署统一司法协助协议过程之中和之后提供新的启发,这种启发可能比区际法律资料交换更生动。
为了成功地在CEPA和9+2的框架下维持或发展竞争的态势,出于一国中不同法域的经济发展,两地从事民商事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一定希望随着客户跨区域地从事对方的律师事务,从而间接地在实务中参与到区际法律适用问题中去了。尤其是,从功能主义的角度(且不考虑注释学派的限制),一国中不同法域的司法界(不管是法官还是律师)面临的法律问题都是相同的,但是解决的方法或思路因法系或规则的价值理念而有所不同,一国中不同法域的律师与法官(对法官的限制应该比律师要严)互相参与对方的业务,不但能扩大解决问题的视野,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能保持对本区域法律的批判的距离,从而使一国中不同法域的法官、律师与司法机构有更多的思路,从而在签署统一司法协助协议过程之中和之后,能更好地共同执行两地的区际司法协助的约定,符合可持续法学的发展方向,以保持区间法律生态式的发展,为区域经济与法律一体化创造一个有别于欧盟的一个可考虑的基点。
下列的议题距离上述的提到的目标还很远。但是,本人希望从遥远(或可称离题)的角度,通过尝试对CEPA框架下港澳居民参与内地律师业务规则的导读,也许能给议题9种关于区际法律资料交换与律师业务合作增加一点点内容,也给各位专家教授、法官、律师直接的精彩的讨论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助兴。
以下为发言要点为:1、港澳门居民是否能参加内地司法考试?2、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港澳居民能否在内地从事律师业务?3、港澳执业律师能否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4、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能否联营?5、港澳律师事务所能否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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